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3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相對人 周銘輝
周賢欽 (兼 周吳靟之 . 周初子 (即周吳靟之. 周榕浚 原名: 周一 . 周巧培 范珍惠 周淑琪 侯姿岑 梁敏文 相對人 周晏如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盟凱 相對人周盟凱
李世界
(即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李立祥 李旭倡 李共修 李佳玲陳素卿 (即 周登山 之繼承人) 周裕淇 (即周登山之繼承人) 陳嘉玲 周宜禮 (即 周高 心愛之繼承人)相對人 周鈺頻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一龍
周一龍相對人周 陳美雲 (即 周宜隆 之繼承人)
周秀敏 (即周宜隆之繼承人) 周秀薇 (即周宜隆之繼承人) 周秀玲 (即周宜隆之繼承人) 周盟智 (即周宜隆之繼承人) 周莊惜 (即 周義雄 之繼承人) 周瑪莉 (即周義雄之繼承人) 周進發 (即周義雄之繼承人) 周運良 (即周義雄之繼承人)相對人 周政勳 (即周義雄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鄧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原裁定理由欄三、(五)第十四至第二十行(即裁定第六頁第十一行至第十七行)關於「相對人 周張素卿 、周裕淇、 周陳美雲 、周盟智、周秀玲、周秀敏、周秀薇、周宜禮,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確定為1,177,742元(計算式:(1,107,905-132,949-77,553-77,553-199,423-177,265)(即聲請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734,580+5,100)(即聲請人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1,177,742)」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周張素卿、周裕淇、周陳美雲、周盟智、周秀玲、周秀敏、周秀薇、周宜禮,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確定為1,182,842元(計算式:(1,107,905-132,949-77,553-77,553-199,423-177,265)(即聲請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734,580+5,100)(即聲請人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1,182,84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