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3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1326號上訴人浩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志苔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 和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上訴意旨略謂:㈠上訴人使用原料包括LCD及IC,產品主要是靠國內貿易商將所接訂單轉交給上訴人,上訴人再委託供貨廠開發籃球板,籃球板(IC板)能夠計分數、計時,會計人員開立統一發票載明品名時,直釋為鐘、錶、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須向國外控股公司呈報財務報表,因國際財務操作中心BVI控股公司,本國銀行不授信,無法開立信用狀,資金流程為控股公司支付預付貨款,營業人再以預繳外匯方式出口,繼而指示廠商結匯給控股公司轄內之海外公司,最後再由營業人沖銷預收貨款,尚非無據。因此,上訴人自82年6月19日起至82年12月2日止,有21次外銷,共143525組,取得瑜得公司系爭統一發票,均已結匯給國外廠商,有產銷彙總表、商業發票、原產地證明書、輸出許可證、採購彙總表、物料入庫及檢驗單為據,證明製造人確為上訴人,原處分機關僅以上訴人匯出金額與取得瑜得公司之發票金額不符,遽認上訴人無進貨事實,顯屬率斷。㈡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以87年10月8日北市稽徵法乙自第00000000號函飭「檢具有關取得系爭發票之相關具體事證」上訴人乃發函申請閱覽及抄錄本件違反營業稅法事件之資料,惟僅獲記載系爭統一發票之傳票及影本,此均係原查核人員獲案之文據,並非訴願決定後另發生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因此,本件既經臺北市政府87年7月4日府訴字第8704942101號訴願決定認上訴人有進貨事實,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逕認上訴人無進貨事實,違背訴願法第96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意旨,且原判決事實之認定與法律的解釋非相互聯繫而產生應處罰結論,原判決適法性不合邏輯理論,有違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及相關判例,原判決理由認事用法違誤云云。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82年11月至12月間無進貨事實,卻取得瑜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瑜得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22紙,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6,525,714元(不含稅),虛報進項稅額826,286元,案經財政部賦稅署查獲,函移原處分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審理違章成立,乃核定補徵營業稅826,286元,並按所漏稅額處7倍之罰鍰(按:財政部93年3月29日臺財稅第000000000號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處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被上訴人因具狀認諾同意本件改按所漏稅額7倍處罰,爰將原處分罰鍰超過5,784,000元部分撤銷),有財政部86年4月1日臺財稅第000000000號函、談話筆錄3份、有關帳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6年度偵字第18839號起訴書影本等附案可稽,其違章事證明確,因而認定上訴人有本件違章事實予以補稅處罰,其認定事實取捨證據職權之行使,合乎行政訴訟法第134條規定,原判決難謂有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尤無違反經驗法則之可言。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並引用本院判決據以指摘原判決有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聲明廢棄改判,即屬無據。又按行政法院所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如係指摘原處分適用法律之見解有誤時,原處分機關即應受訴願決定之拘束;惟如係指摘事件尚欠明瞭,應由原處分機關調查事證另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依判決意旨,本於職權重為調查結果所認定之事實,如認前處分適用並無錯誤,仍得維持前處分之見解,業經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在案,上開司法院之解釋,於訴願法第96條訂有相同之規定時,亦應作相同之解釋。上訴人取得瑜得公司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彼此間確無真實交易,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於訴願決定撤銷原復查決定後,重為復查決定,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仍為駁回上訴人復查申請,於法尚無不合。上訴人指原處分機關即應受前訴願決定之拘束,無非係其一己法律上歧異之見解,對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令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尚難謂為適法之上訴理由。綜上所述,上訴意旨所指摘者,並未對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主張,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梁松雄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林茂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蘇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