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高雄縣岡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清源 代理人 洪彰裕 被告丙○○○○○○被告乙0000000被告甲000000
0、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
乙0000000、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0000000、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8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77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