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宇朕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法庭,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郭文通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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