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文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自明。本件被告鄭文輝被訴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心神喪失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停止審判。現茲據國軍北投醫院函稱雖其尚未痊癒,但病況改善,業已返家持續治療等語,有該院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醫投行政字第一○一○○○二八一六號函件在卷可參,自應繼續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周玉琦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