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元興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理由欄最後,關於承辦法庭「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法官孫強、法官任森『詮』」部分,應更正為「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法官孫強、法官任森『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亦應準用於刑事訴訟法。
二、本件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