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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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674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黎昱
被告 江譽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879元,及自民國(下同)110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被告積欠原告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債務,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