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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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46號原告甲00000000
郊1小被告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高雄縣大寮鄉大○○○區○○路○○號,業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