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3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昆和 律師
黃瓈瑩 律師被告戊○○
甲○○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美萍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3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昆和 律師
黃瓈瑩 律師被告戊○○
甲○○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