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七月六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