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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