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黃慕容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本案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將其羈押。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具九十五年執丙字第四三九五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且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亦足以確保其到案進行審理,應認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李東柏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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