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0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05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李云妟 (原名 李妙香李雲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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