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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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健成交通有限公司
王迫欽 發支付命令,惟健成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2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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