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14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正東
被   告  劉楊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
時十八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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