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8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戴世璋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和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歐元玖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捌角伍分,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