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8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陳榮顯複代理人 陳崑山 相對人即債務人兼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嘉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碧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陸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