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字第21號原告 凌仕淮 訴訟代理人 湯偉祥 律師
蔡步青 律師 林之嵐 律師複代理人 吳峻亦 律師
楊代華 律師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杜偉成 律師複代理人 吳欣哲 律師
陳威駿 律師被告藍莉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6日上午9點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