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1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甄秦選任辯護人黃仕翰律師被告陳誠一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 律師被告 郭崇傑
陳珠卿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二行,關於「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7632號)」部分,應更正為「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736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二行所載「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7632號)」,顯係「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7362號)」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