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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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83號聲請人 鄭東森 訴訟代理人 蘇秋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期間屆滿日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期間屆滿日│├──┼───┼────────┼───────┼──────┼─────┼──────┤│001│鄭東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1,800元│民國99年11月│SA0000000│民國100年3月││││儲蓄部││30日││17日│├──┼───┼────────┼───────┼──────┼─────┼──────┤│002│鄭東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1,800元│民國99年12月│SA0000000│民國100年4月││││儲蓄部││15日││18日│├──┼───┼────────┼───────┼──────┼─────┼──────┤│003│鄭東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1,800元│民國100年1月│SA0000000│民國100年5月││││儲蓄部││15日││17日│├──┼───┼────────┼───────┼──────┼─────┼──────┤│004│鄭東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1,800元│民國100年2月│SA0000000│民國100年6月││││儲蓄部││15日││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