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18號
原   告 銘鎮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郭瑞菊
被   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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