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18號
原 告 銘鎮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郭瑞菊
被 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