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8年度偵字第13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所為禁止直接
騷擾行為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適用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