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北小字第31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雅惠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叁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唐步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
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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