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81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郭世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隆企業(香港)有限公司、 鄭勝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鄭勝岳為寶隆企業(香港)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