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立吉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易字第957號),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立吉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收受本院
104年度易字第957號判決正本,其雖於同年月15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稱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嗣經本院於同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開裁定經郵務人員送達至被告向本院陳報之上開戶籍及住所二址,仍均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
105年4月29日、105年5月30日分別寄存送達於當地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案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魏美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