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825號聲請人 許梅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杏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據號碼CH872276至CH872280利息起算日為何?提示日期為何?(票據號碼CH872276至CH872280到期日皆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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