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8號原告 郭萬吉 訴訟代理人 郭聰輝
陳偉展 律師被告 郭金松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複代理人 洪建忠 被告 白崇 和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郭萬吉原起訴時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3,410元,嗣於民國103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妨礙被告防禦與訴訟之終結,應予准許。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變更後為788,670元【(15+2+1)平方公尺×43,815元/平方公尺=788,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720元,仍有差額1,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1,8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