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104號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12月4日、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13頁)。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本院卷第9至12、33頁),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亦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5至174號、105年度聲國字第1至15號裁定駁回確定,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