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29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基簡字第29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3,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