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