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具保,因被告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選舉罷免法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乙○○繳納現金具保後,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涉犯各案經判決確定,聲請人依法執行時,被告經傳拘無著,且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傳拘無法,有各該傳拘資料在卷可按,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依法洵無違誤,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