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示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雲林縣台西鄉農會│甲○○│0000000│ 陸萬 陸仟貳佰肆拾│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