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事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事聲字第60號
異 議 人  劉玉英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陳庭 若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
法事務官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106年度司促字第13829號裁定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兩造就本件支票債務尚有糾葛,爰依法
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雖具狀就本院司法事
務官所為106年度司促字第1382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
出異議,惟查系爭裁定就關於相對人陳庭若對異議人訴請票
據債務之部分,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其此部分之請求,
是異議人並無因系爭裁定而受有不利益,自無從對系爭裁定
提出異議,其猶仍提出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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