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甲○○所簽發,以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甲○○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4年11月3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113元,支票號碼第0000000號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94年11月30日│1,113元│0000000││││行甲○○│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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