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亡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亡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亡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 李吉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李建發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李建發(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原住高雄縣○○鄉○○村○○路○○○號)於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李建發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李建發(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原住高雄縣○○鄉○○村○○路○○○號)於民國六十六年四月(戶籍謄本誤載為三月)十二日在印度洋海上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二十餘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六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查聲請人之兄李建發於民國六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前段及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李建發自民國六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失蹤,計至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計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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