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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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宥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學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808元(即275,708-43,900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