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72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被   告  張獻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5日上午9時在本院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家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