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小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虎小字第3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関志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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