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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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33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林彩萍
被   告  宋允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肆拾元,及自一百零八年四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乙節,有欠費設備清單為證(見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63號卷第5頁),堪認為真實。至被
告雖辯稱其遭原告詐欺,且已繳清全部電信費用云云,並提
中華電信臺北營運處繳費通知函為證,然該等證據僅能證
明原告有通知被告繳費之事實,就原告有何詐欺行為及被告
已繳清積欠之電信費則未能證明。被告所辯,核無可採。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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