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附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積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明發 被上訴人藝象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林永祥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分別諭知被上訴人無罪(誣告部分)、免訴(詐欺部分),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劉敬一法官楊商江法官邵燕玲法官郭毓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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