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8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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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7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八四號
上訴人丙○○
甲○○乙○○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五三、二○五○○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八、四○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上訴人丙○○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丙○○上訴意旨,僅稱其住所、犯罪地以及相關人證物證均在台南,為以後審理之方便,請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云云為唯一理由,而對原審認第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本案具管轄權,其諭知管轄錯誤為不當,將之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上訴人甲○○、乙○○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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