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11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66條所定由法院處理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