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丁○○○、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陸佰伍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萬肆仟叁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