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交簡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交簡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嘉交簡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查該被告心神喪失,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應於其回復前停止審判,特定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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