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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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藍庭光律師
劉志卿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叁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等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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