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蔡明峻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