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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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金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27號原告 吳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黃粉 等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3,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