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778號債權人 黃力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冠文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陳冠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債權人有為其維修車輛之證明文件或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或請款單、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具狀敘明:請求車輛維修費新台幣6,300元,究係維修摩托車或汽車?及其車牌號碼為何?經本院民國112年3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