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578號聲請人 林國洲
林國里 江林阿乳 簡林玉秀 張林保春 被繼承人 李寶珠 (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國洲、林國里、江林阿乳、簡林玉秀、張林保春為被繼承人李寶珠之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死亡,而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寶珠死亡,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即 翁世賢翁淑惠 前已另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0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且其生母 林李娥 雖同於本案聲請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中尚有其生父 翁宗煌 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足認被繼承人第二順序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等既為被繼承人兄弟姊妹(即第三順序繼承人),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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