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正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11年3月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659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11年3月7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9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8月2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49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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